白山预应力钢绞线价格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执法事项清单

117     2026-01-15 15:36:54
钢绞线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执法类别 实施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政府规范性文件 1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八条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2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3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 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5 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初审   行政许可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6 典当行解散清算确认   行政确认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要求出具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纪录证明   行政确认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8 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对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0 对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它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1 对典当行从事对外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4 地典当行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未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处理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5 对典当行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6 对典当行违反资产比例管理规定超限额典当的处罚 1.对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用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典当行无证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典当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 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18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白山预应力钢绞线价格,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白山预应力钢绞线价格,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白山预应力钢绞线价格,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白山预应力钢绞线价格,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 对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对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地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对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执行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应力钢绞线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擅自设立交易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交易场所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十一条 省金融办、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按《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交易场所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5 对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十一条 省金融办、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按《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交易场所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6 对交易场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九条 获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在收到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筹建时限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最长续延时间为6个月。交易场所正式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开业,并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或者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二)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三)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37 对交易场所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一)名称变更;(二)注册资本变更;(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审核,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或者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二)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三)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38 对交易场所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交易场所应当制定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省、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金融工作机构或者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擅自开业的;(二)未经审核擅自进行变更的;(三)未制定风险控制制度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39 对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对其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交易场所总部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40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保证其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维护符合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并及时向清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41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交易场所的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完整的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备份措施,确保数据资料的安全,各种数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42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及时披露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43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并交由清算机构统一管理。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交易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或者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未按规定向清算机构提供数据信息的;(三)未按规定保存数据资料的;(四)未按规定披露市场信息的;(五)未按规定提取、管理风险准备金的。     44 对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建立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交易场所提交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易场所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由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5 对融资担保公司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46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检查(日常检查、巡查、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47 对典当行的检查(日常检查、巡查、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典当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八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九条 县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进行现场检查,配合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48 典当行年审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第三十九条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审报告书上出具初审意见。对于年审结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年审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企业定为A类;年审中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处罚或整改得以改正的典当企业定为B类;年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不得通过年审。    第四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分类管理,对A类企业给予扶持;对B类企业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对其变更、年审、主要股东参与新增典当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采取更严格的监管。       49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检查(日常检查、巡查、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经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要定期开展现场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有关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存档,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并向上一级报告。根据监管需要,省经贸委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独立专项审计或稽核,审计结果可作为是否取消小额贷款资格的依据。   50 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组织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考核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外部独立审计,编制年度考核报告。   51 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日常检查、巡查、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部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应依法加强管理,对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       52 对交易场所的查检(日常检查、巡查、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查看实物,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询问、要求提供与交易场所经营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必要时,可以采取风险提示、向其合作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通报情况等措施。 交易场所应当配合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监管,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53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初审 1.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2.典当行事项变更的初审(省级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福建省经信委与福州市金融办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事项和权限: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累计达50%及以上的、最大股东股权变更的除外)等事项的审批。         54 典当行事项变更的确认(市级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典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福建省经信委与福州市金融办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书》委托事项和权限: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设区市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累计达50%及以上的、最大股东股权变更的除外)等事项的审批。           55 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典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56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事项审核 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部分变更事项复审(省级权限)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一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方案。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对上报的材料和方案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省经贸委。     第二十条  达到开业条件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提出开业申请。由所在地县(市、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进行初审;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并审核注册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2.《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二、委托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除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   3.小额贷款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2.《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二、委托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除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   4.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章程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2.《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二、委托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除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   5.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2.《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二、委托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除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   6.小额贷款公司除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比例超过公司全部股份的5%的,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省经贸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人员、组织形式等变更事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经贸委备案;公司名称、股东、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公司章程重大修订等变更事项以及机构终止报省经贸委批准。因以上事项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变更事项时一并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以上事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经贸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2.《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实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部分变更事项委托审批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44号) 二、委托设区市监管部门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一)公司名称变更;(二)公司除最大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   57 交易场所变更事项初审 1.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2.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4.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6.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初审后,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审核: (一)名称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经营范围调整、新增或者变更交易品种;  (四)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五)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涉及章程修改等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8 融资担保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  七、换发经营许可证   59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60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61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62 交易场所开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交易场所正式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开业,并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交易场所正式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开业,并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63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审核,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的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的,由所在地设区市金融工作机构审核,报省金融工作机构备案。     天津市瑞通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相关词条:铝皮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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