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预应力钢绞线价格 关于资本(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的涉税处理

 产品中心    |      2026-01-09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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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孝感预应力钢绞线价格,法人投资人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上述规定,有两层含义:

一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属于将原先股东投入的资本再分给股东,这一部分资本并不是企业经营形成的所得。因此,法人股东取得的该部分资本,并不是被投资企业对股东的分红,不属于股息、红利收入。

二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为这一部分资本本来就是股东投入的,已经作为股东的计税基础,如果转增再增加计税基础,相当于重复增加计税基础,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和被投资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均不视同对投资方的分配,同时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资本(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股本),自然人投资人的税务处理

自然人股权,股权(票)溢价转增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区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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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作出解释及补充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关于国税2015年第80号的说明:

(1)若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本质上是把本应该分给个人股东的现金利润,强行换成股票个人股东,税务局认为个人股东收到“利润”,就要对此征税;

(2)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进一步分情况讨论:

a.若属于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预应力钢绞线视作资本性投入的结转,对个人股东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b.若属于其他来源(比如接受捐赠、资产重估增值等)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视同分红,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是指征税的具体方式,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征税规则一样:

持股超过1年:免税。

持股1个月至1年:按10%的税率征税。

持股不到1个月:按20%的税率征税。

注:这是政策发布时的规则,目前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超过1年的免税政策依然适用,具体税率可能微调,但差别化管理原则不变。)

此外,必须注意: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慨念。

国税发〔1997〕198号文明确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

因此,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外,其他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均视同“分配后再投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行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三、资本(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合伙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合伙企业股东涉税征收尚无明确政策依据,地方税务主管机关一般参照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相关规定处理。

合伙企业不作为纳税实体,税负直接“穿透”到合伙人,即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因此,资本(股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股本),法人合伙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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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合伙人的“应税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股份公司溢价发行股票形成的资本公积外,其他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均视同分红,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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